中国网财经1月24日讯(记者 苏萌)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发布一则关于广州逸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2〕26号)。
处分决定书显现,广州逸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15年12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获得广西圣正百交易有限公司、广西伟禄弘交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宏鹏康交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耀嘉泰科技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22份,金额算计31,928,395.82元,税额算计5,427,827.18元,价税算计37,356,223.00元,货品名称为钢材、外周支架和运送器等。
上述发票该公司已别离于2015年12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进项税1,230,926.61元、2016年1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进项税1,046,924.64元、2016年2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进项税203,162.34元、2016年3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进项税998,519.67元、2016年4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进项税125,260.75元、2016年8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进项税840,409.16元、2016年10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进项税982,624.01元,至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场查看之日止未作进项转出处理,未交纳城市保护建造税、教育费附加及当地教育附加。
该事务发票金额共31,928,395.82元已在2015年、2016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中作税前扣除(其间2015年7,240,744.89元,2016年24,687,650.93元),至今未作交税调整。经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榜首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榜首稽查局证明,上述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广州逸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宣布《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二稽税通〔2021〕865号),该公司无法补开、换开契合相关规定的发票或其他外部凭据,也无法完好供给能够证明其开销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表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保护建造税暂行法令》、《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法令法令,广州逸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应补缴税费(不含滞纳金)共13,898,430.56元,而且对该公司应补缴增值税、城市保护建造税及企业所得税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践交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材料显现,广州逸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17日,运营规模包含非答应类医疗器械运营;医疗用品及器件零售(不含药品及医疗器械);医疗确诊、监护及医治设备批发;答应类医疗器械运营等。杨小院持股100%,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董事兼总经理。该公司已于2021年5月28日被撤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