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2月24日讯(记者韩璐)2月22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印发2022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产品检验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其中包含2022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品种检验方案、复检机构名单及复检工作要求。
方案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应当按照2022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品种检验方案组织相关检验机构按照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方面的要求(注册产品质量标准)开展检验工作。
方案要求,2022年国家监督抽检的复检受理部门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进口产品代理人所在地省级药监管理部门。对同一检验报告的复检申请只办理一次。受理复检申请的省级药监管理部门依据2022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复检机构名单,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不得拒绝。对检验方案中明确为风险监测抽检的,不予复检。自2022年起,列入复检机构名单的检验机构,应当持续保持其相应品种及项目的检验能力、检验资质,有义务承接省级抽检和地方药监管理部门执法工作中的复检工作。复检机构应当主动公开复检联系方式,为复检工作提供便利。有关复检工作的具体实际的要求详见2022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复检工作要求。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且无法通过复检验证的,可以对所在地省级药监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诉书面申请,具体时限及流程按照《国家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程序》(药监综械管〔2021〕46号)中有关异议申诉规定办理。
国家药监局要求,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被抽样单位收到产品不符合相关规定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药监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置,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