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是玩具的主要花钱的那群人,不合格的玩具会危害儿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国是玩具生产和出口大国,对玩具产品质量安全格外的重视,一直在密切跟踪国际标准和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规动态,逐渐完备我国玩具产品质量标准,以及检测、认证、监督抽查等监管制度,严把玩具产品质量安全关。日前,针对众多购买的人关注的玩具中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及可溶性重金属等问题,技术专业的人介绍了有关情况。
全国玩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张艳芬:邻苯二甲酸酯是一种增塑剂。目前常用的邻苯二甲酸酯有10多种,为无色油状液体,无味或气味很小,挥发性较低,大范围的使用在各种日用品以及医用产品。邻苯二甲酸酯基本功能是软化PVC塑料,增强其柔韧性,至今已经在全球范围内使用了50余年。
对于邻苯二甲酸酯的危害性,国际上一直存在争论。近年来,美国和欧盟对邻苯二甲酸酯做过一些安全性评估。欧盟主要是采用给动物大量喂食纯邻苯二甲酸酯的方法,发现食用低分子量的邻苯二甲酸酯(DEHP、DBP、BBP)的动物,其生殖和发育受到了不良影响。但食用高分子量的邻苯二甲酸酯(DINP、DIDP、DNOP)的动物,未发现其生殖和发育受一定的影响。同时欧盟对人体也进行了安全性评估,到今天都没有提供有关对人体产生伤害的报告。美国是由疾病预防中心(CDC)对大量人群进行仔细的检测,调查邻苯二甲酸酯在人体的暴露情况,至今也未发布到对人体健康产生直接影响的报告。
全国玩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张艳芬:我国目前执行的玩具标准《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其机械物理性能、燃烧性能、可迁移化学元素(最重要的包含可溶性重金属)等所有技术方面的要求与国际标准ISO 8124《玩具安全》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
由于各国发展不同,产品技术法规和标准并没有全球一体化,各国依据自己国家情况制订不一样的产品技术法规和标准,因此,企业生产加工出口的产品进入不同国家市场一定要符合不同市场国家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这是进入国际市场最基本条件。
(一)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欧美标准中关于可迁移化学元素限值的比较。目前,我国玩具标准与现行的ISO国际标准、欧美标准在有害元素可迁移限量上的技术指标是等同的(见下表)。
欧盟2008年底对玩具指令进行了修订,有害元素的限制由8种增加到19种,新增了铝、硼、钴、铜、锰、镍、锡、锶和锌等11种迁移元素。新指令明确规定对这19种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限量要求要到2013年7月20日才执行,而且欧盟尚无这些新增有害元素的检测的新方法标准。
美国2008年8月14日生效的《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对儿童用品中所有可触及的材料和油漆提出了新的严格的铅总量限制。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美国最近又发了一个新的文件规定:原定于2011年8月14日执行的总铅限值暂不实施。
针对欧盟和美国有关玩具中有害元素的新规定,我国目前正在积极跟踪研究,并将适时完善我国的玩具相关标准。
(二)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欧美标准中关于邻苯二甲酸酯限值的比较。
欧盟规定:适用于14岁以下的儿童玩具,3种低分子量的邻苯二甲酸酯总含量不允许超出0.1%;适用于3岁以下的儿童玩具和所有与口接触的玩具,3种高分子量的邻苯二甲酸酯总含量也不允许超出0.1%。美国规定:适用于12岁以下的儿童玩具,3种低分子量的邻苯二甲酸酯含量分别不允许超出0.1%,但对另外3种高分子量的邻苯二甲酸酯仅作出了临时性规定,并提出还要进一步进行安全性评估。目前美国也没有强制要求生产商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
虽然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有关国际标准未对邻苯二甲酸酯进行限制,但为确保婴幼儿的安全,我国在即将颁布实施的婴儿奶嘴(安抚奶嘴)安全标准中,已经对上述6类邻苯二甲酸酯的限量值进行了规定,其限量值与欧盟相同。另外,我国正在制修定的其他有关婴幼儿的玩具标准,如《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婴幼儿泳池套装安全要求》等,也将对邻苯二甲酸酯的限量进行规定。同时,我国还制定和实施了邻苯二甲酸酯的检测的新方法标准。
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机械与玩具产品检验研究所所长陈伟:国家质检总局对玩具产品质量安全很看重,每年都组织对玩具进行国家监督抽查,并从2007年开始对6类儿童玩具产品实行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对玩具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力度也在不断加大。
国家监督抽查是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对玩具的可迁移化学元素(即锑、砷、钡、镉、铬、铅、汞、硒)、机械和物理性能、燃烧性能等项目进行检验。
从2007年开始,每年玩具的国家监督抽查都有明确的目的性的对可迁移化学元素的含量做监督检验。2011年第2季度,对242个批次的塑胶玩具和电玩具进行了监督抽查,对标准中规定8种可迁移化学元素元素(锑、砷、钡、镉、铬、铅、汞、硒)项目都进行了检验,仅发现3批次产品的铅含量和1批次产品的铬含量不符合限量要求,其他批次产品的可迁移化学元素含量均符合规定标准规定的要求。
国家从2007年6月1日起,对童车、电玩具、弹射玩具、金属玩具、娃娃玩具、塑胶玩具等6类儿童玩具实施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列入目录内产品,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