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中心于2025年6月17日作出了《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实行行政决议催告书》(东社保中心催告字〔2025〕第00036号)(详见附件)。 主要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则,我中心催告你单位自收到《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实行行政决议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金钱合计人民币陆万肆仟捌佰壹拾元陆角肆分(¥元),划入账户称号: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划入银行:广发银行城中支行,划入账号:391,并将归还状况和相关证明书面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因我中心无法采纳其他方法将《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实行行政决议催告书》送达你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则,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宣布之日起,通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实行行政决议催告书》(东社保中心催告字〔2025〕第00036号).pdf